『研究計畫』: 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之研究發展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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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國科會函知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之研究發展費調整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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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
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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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來函,配合內政部 114 年 5 月 2 日台內訓字第 1141204269 號函,調整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特此轉知。 二、前開研究發展費金額調整如下: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 115 年度(含)以後率取 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調整為: (一)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 46,700 元/月。 (二)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 52,500 元/月。 三、依「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研究發展費係指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費用;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屬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由國科會補助。 四、凡依本要點經國科會核定補助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屬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 115 年度(含)以後率取 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其「研究發展費差額」之處理方式如下:申請機構請逕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備函並檢附 (一)研究發展費繳費憑證、 (二)經費核定清單、 (三)本函影本等資料 送國科會辦理,無須另案辦理計畫變更或追加研究發展費差額。 五、相關規定與說明請參閱來函內容,請本校相關單位及教師配合遵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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