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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教育部轉知核能安全委員會研究用途核子原料安全管制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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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
校外重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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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一、教育部函轉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加強宣導大專校院研究用途核子原料之安全管制,請本校相關研究單位及教師配合依規定辦理。 二、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核子原料」係指下列物質,且其所含鈾、釷成分重量比達百分之○.○五(0.05%)以上者: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 三、考量大專院校因研究需要,可能使用二氧化鈾、三氧化鈾、醋酸鈾醯,以及鈾、釷之同位素等核子原料,倘其所含鈾、釷成分重量比超過前揭核子原料管制標準,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於取得運作許可後,始得辦理相關研究作業。 (二)請落實核子原料之自主管理,倘發生核子原料遺失或發現未申報之核子原料,應立即通報核能安全委員會。 四、有關核子原料安全管制相關說明,請參考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https://www.nusc.gov.tw/物料管制/核原燃料及小產源管制/核子原燃料設施及運作管制/核子原料管制說明--6_5423_5082_5083.html 五、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核能安全委員會承辦人郭柏慶研究助理,電話:(02)2232-2334,電子信箱:pckuo@nus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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