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名稱並修正為「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二、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業務由科技部承受,爰修正旨揭規定名稱及條文中管理機關名稱。 三、檢附旨揭規定修正全文1份(如附件)。